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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火受伤由谁补偿

2000-05-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孔令泉 袁雪明

去年9月27日,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村民陈有根下班回家时看到村民汪惠荣的家着火,便迅速从爬上屋顶,接过村民递上来的脸盆奋力灭火,不小心从3米多高的屋顶摔下,昏迷过去,医生诊断为腰部压缩性骨折。

在陈有根住院期间,汪惠荣弟弟主动为陈有根垫付了医疗费2300元,就不愿再支付了,家境贫困的陈有根陷入困境。陈被迫将汪惠荣告上法庭。

3月8日,长兴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庭认为,原告见到被告家失火奋勇抢救,属防止紧急危险、见义勇为之举,应予以提倡和鼓励。在救火过程中,原告不慎身体受伤所支付的医疗费用等直接损失,应当由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法庭判决被告汪惠荣补偿给陈有根3000元,不包括已支付的2300元。

有村民认为既然是学雷锋做好事,就不应该为经济上的事计较。法官认为,做好事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矛盾。陈有根救火是自愿的,受伤后要求被告赔偿的医药费等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索要报酬。我们不能让见义勇为的英雄流血又流泪,本院判决正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又在充分考虑社会效益的情况下作出的。

(《农民日报》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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